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08年11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为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在今年下半年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自2008年12月1日,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通知明确了3770项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其中石材产品出口退税率下月起由原来的5%提高至9%,具体如下:
- 章 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 68章 6802212000 经简单切削或锯开的石灰华及制品 9
- 68章 6802919000 其他已加工大理石及蜡石及制品 9
- 68章 6802929000 其他已加工石灰石及制品 9
- 68章 6802939000 其他已加工花岗岩及制品 9
- 68章 6802999000 其他已加工的石及制品 9
本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1-17 |